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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行使抗辩权要受到哪些限制?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6日 Tags: 债权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行使抗辩权要受到哪些限制  来源: 奉贤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xfchls.com/

  欧香英律师,奉贤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欧香英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债权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债权的诉讼时效包含欠条的诉讼时效和借条的诉讼时效两个部分,那么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借条的诉讼时效又是多久呢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不主张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怎么办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债权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债权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债权人利益或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法律纠纷的人民法院支持和受理的期限。


  一、债权的诉讼时效怎么算


  1、欠条的诉讼时效


  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主张;


  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欠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其诉讼时效为欠条出具日期的2年内,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主张。


  2、借条的诉讼时效


  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主张;


  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借条签字之日起20年内主张。


  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1、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且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通过上文为您详细介绍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知识,我们可以知道不管是借条还是欠条,诉讼时效期限都是2年,如果债权人在2年的时间内不提起诉讼,那么过了诉讼时效后还要再主张权利就难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债权债务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行使抗辩权要受到哪些限制?

抗辩权是形成权,可以用来对抗请求权。抗辩权可以出现在单务合同中,也可以出现在双务合同中。那么,行使抗辩权会受到哪些限制呢我们一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一、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如何区分


  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举个例子: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这种抗辩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因此叫做永久性的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


  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有先诉抗辩权等。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跟前三种抗辩权的性质还不太一样。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都属于一时性的抗辩权,又名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它们只是在双务合同中适用。


  二、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三、行使条件的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必须是双务合同。


  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


  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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