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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可以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及防范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1日 Tags: 债权债务,拖欠工程款,风险防范  来源: 奉贤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xfchls.com/

  近年来,我们常常会听到很多老板拖欠承包方的工程款,导致很多员工过年都没钱回家,或者没钱生活的,对于拖欠工程款这种恶劣行为我们要坚决抵制,那么,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可以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及防范有哪些?

  宋律师,奉贤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不但拥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擅长于解决各类与交通事故相关纠纷,职业多年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企业和当事人高度认可。

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可以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应向法院起诉

  1、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

  2、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凭借欠条可以直接起诉建设单位,但是应当尽可能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

  3、起诉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

  (二)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两年,有的甚至达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

  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

  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三)恢复拖欠工程款诉讼时效的方法

  1、录音催讨法:有一个工程尾款几十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通话主要内容应包含:一是对方欠款数额;二是施工方自何时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三是何时归还欠款。

  2、银行转账法: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8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账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确立了首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

  3、协商对账法: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账单是有效清欠证据。

  4、故意主张法:若欠款金额为4万,已超过2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及防范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建议: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送审价为准”这一法宝,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条规定,体现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则,施工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它,签好施工承包合同,以免后患。

  而书面约定只是完成了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第一步。施工企业在接下去的结算资料制作及提交过程中,仍需要完善各个环节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认真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当施工企业完成本工程所有的合同内容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与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约定份数提供竣工图,以在竣工时间的确定上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2.认真及时做好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的签收。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施工企业须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2)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须完整、齐全,并应严格按照各地的相关规定来递交;3)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的签收,而且必须是发包人中有签收资格的人签收,如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师、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签收,最好加盖发包人的单位公章。如果发包人拒绝签收,则应当采用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如对邮政特快专递采用公证的方式加以送达;4)签收单上要能够反映出总造价,并在签收簿上写明总造价。

  3.当发包人逾期审价未完毕,施工企业应及时发函要求以送审价为准作为结算造价。一旦施工企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发包人超过约定审价期限审价未果,而发包人或审价单位又提出要求施工企业提交资料或进行工作量核对要求的,施工企业不应予以同意,而应当直接发函要求发包人按照施工企业提交的送审价为准进行结算。

  宋律师 上海奉贤区知名律师,承办交通事故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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