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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错过诉讼时效 担保人免除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9日  来源: 奉贤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xfchls.com/

  本文讲的是债权人免除权。12月19日,当涂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被告夏生保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第二被告华阳(担保人)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债权人错过诉讼时效 担保人免除连带责任
  12月19日,当涂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被告夏生保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第二被告华阳(担保人)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05年10月,当涂县石桥镇的吴彩凤经华阳的介绍,借款35000元给邻村的夏生保办厂投资。夏生保向吴彩凤出具了欠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06年10月30日。至2007年7月,夏生保一直未归还欠款。2007年11月,吴彩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夏生保和华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华阳为该笔借款作担保未约定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应视为连带保证。原告吴彩凤自2006年10月30日债权到期后,未向担保人华阳主张权利,已超过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时效六个月。遂判决被告夏生保承担偿还35000元欠款的责任,被告华阳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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