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香英律师,奉贤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欧香英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债务人恶意转移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这种恶意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债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其赔偿能力的减‘。这无疑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那么债务人认定为转移财产的时间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债务人认定为转移财产的时间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一、债务人认定为转移财产的时间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如果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三、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刑事:
如果债务人存在以下四种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即:
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
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以上就是关于债务人认定为转移财产的时间规定及其相关问题。为了防止债务人的恶意手段导致债权人财产损失,我国法律有很多的规定。在您遇到相关问题时您可以查找相关法条。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债务人认定为转移财产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正文:失踪人债务支付法律释义及相关规定
失踪人在失踪前或在失踪期间均可能产生各种债务,如欠缴税费、管理其财产必须支出的费用等。这些债务并不因为失踪而消除或者推迟履行期间。因此,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其债务仍然得依法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