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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属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借款合同之债请求权的竞合(二)

发布时间:2017年8月30日  来源: 奉贤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xfchls.com/

  从以上构成要件可以看出,肖某是否获得利益是认定该案案由的关键所在。什么是获得利益呢?任玉峰同志认为不支出相应对价就能够使债务消除,则即获得利益,否则就是未获得利益,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
  本人认为,在不当得利之债中,由于一定事实的发生,使利益所有人的财产总额减少,恰与利益取得人的财产状况相反。若受益人取得利益并未使他人受损,即“利己不损人”时,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拾得他人遗弃物的行为当然不是不当得利。本案中,肖某趁信用社工作人员工作繁忙之际,没有偿还2万元本金并拿走借款凭证,肖某本应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银行的利益受到损失,肖某获得利益不存在法律上的根据,从形式上看,肖某拿走了借款凭证,债务从形式上得到免除,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故该案可以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其次,该案实为民法上一种请求权的竞合,肖某在履行行为上存在瑕疵,并没有充分、完全地履行合同,肖某对信用社仍负有合同之债,故该案也可以认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什么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呢?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包括如下含义:一是完全正确履行。所谓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全部债务,而不能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所谓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债务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二是合同之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的履行实际上是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果债务人不实施债所确定的特定行为,则为债的不履行;如果债务人虽有履行债务的行为,但该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为债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则是违约行为。从借款合同的角度看,肖某只归还了利息,而没有归还2万元借款本金,则为不完全履行合同之债,实则也是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
  本案中,该则案例案由的确定,实为两种请求权的竞合,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诉讼请求来确定该案的案由,从而选择相应的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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