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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严审金融债权转让案件防国资流失股权转让定价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4日  来源: 奉贤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xfchls.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严把四道关口,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福州市中院的做法是:把好合同效力审查关。要求转让合同在法庭上公开展示,受让人不提供的,责令其提供,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把好公告程序的审查关。审查转让公告的资产范围、载体、期限及披露内容等,增强不良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及回收变现率;把好受让主体资格审查关。严格审查债权受让主体,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职务或业务之便从事关联交易,侵吞国有资产;把好转让债权标的审查关。对转让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福州市法院表示,今年以来共受理此类案件28件,有效地保障了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在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由于不良债权定价机制不完善、评估程序欠缺规范、资产管理公司内控系统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资产管理公司采取折扣转让的方式处置债权时与国有企业债务人(担保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等问题,导致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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