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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决定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8日  来源: 奉贤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xfchls.com/

国家赔偿法对赔偿决定没有强制执行的规定,是赔偿决定执行难的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一难题,应对国家赔偿法作适当修改,增加强制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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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三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但由于这一规定过于笼统,赔偿决定常常不仅不能得到及时执行,甚至成了新的法律白条,损害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据对某市赔偿案件不完全统计,赔偿决定作出后十日内依法自动履行的仅占28%,三个月内得以执行的占34%,一年后执结的占23%,个别案件甚至长期不能执结,严重制约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造成赔偿决定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上的先天不足。对于赔偿决定,国家赔偿法虽然规定必须执行,但由于没有赋予赔偿委员会强制执行权,一旦赔偿义务机关不自动履行,赔偿决定便成了一纸空文。
  2、是认识仍不到位。国家赔偿法颁布已经十年,但某些司法部门特别其主要领导在司法赔偿上仍存在着错误认识:如顾及本部门的执法形象和社会影响,不依法积极向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赔偿费用;如以本部门资金紧张没钱赔偿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如不实事求是,对已经确认的违法行为坚持不认错,对赔偿决定不执行等等。
  3、是赔偿金拨付难度大。国家赔偿法第29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赔偿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对赔偿费用的预算、管理、核拨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但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有的财政部门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不予核拨,甚至根本未将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据对某市财政机关的调查,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该市及所辖县、市(区)从未将赔偿费用列入过财政预算,山东省财政厅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初,曾给每地、市拨付了100万元赔偿费用,但该市却将其挪作他用,赔偿费用的拨付成了无米之炊,对提交的拨付申请只好临时想办法筹措或根本不予理睬。
  二、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
  国家赔偿法对赔偿决定没有强制执行的规定,是赔偿决定执行难的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一难题,应对国家赔偿法作适当修改,增加强制执行的规定。
  1、进一步提高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国家赔偿制度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做好国家赔偿工作,有利于树立和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是贯彻“三个代表”、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

  2、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核拨制度。各级财政机关必须提高认识,加强对赔偿费用的监管和拨付,嗔正把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落到实处。建议省(市)、自治区一级的财政机关统管赔偿费用的核拨,公,检、法等系统对赔偿金审核后提出核拨申请,各省、市财政厅直接拨付至各地、市法院赔偿委员会,由其直接支付给赔偿请求人。 .
  3、加强对赔偿决定执行案件的督促、协商力度。多年来,各地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一直以督促的方式执行赔偿决定,落实赔偿金的支付。通过向赔偿义务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书》,同其上级机关主动结合的办法,催促义务机关尽快履行赔偿决定。虽然费时费力,但却行之有效,各地法院应将这一做法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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