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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不动产物权 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什么是债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7年9月4日  来源: 奉贤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xfchls.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核心提示:日前,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已揭牌更名为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对于原市产权处的工作职能和登记范围市民都很熟悉,主要是对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的设立、转移、变更、注销进行审核登记。而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则十分广泛,开展不动产登记将对市民生产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怎样的作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题采访了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局长杨新。

  房产登记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不登记就没有物权效力,这是百姓都熟悉的知识,为什么对不动产也进行登记管理,及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成立的背景是什么呢?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局长杨新首先回答了记者这一问题。

  他说,《物权法》在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中具有其他任何法律无法替代的基础性法律地位。《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对权利人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发挥着巨大保障作用。

  杨新介绍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除了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逐步进入流通市场,码头、油库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希望通过登记确定不动产权利归属,满足不动产权利人对私有财产保护和充分利用的要求。但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登记,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比如,与房屋登记相比,建筑物、构筑物形状、界限比较模糊,测量上也有很大难度,目前构筑物登记在全国是一个积极探索的新的工作领域。就我市而言,开展建筑物、构筑物登记具有先决条件。一是我市在全国率先提出“以图管房”理念,建立的登记图文信息系统起点高、成效大,实现了建筑物、构筑物信息图文并茂。2005年至2007年,省建设厅连续两次在我市召开经验交流现场会,对我市建筑物、构筑物图文网络信息化管理经验给予充分肯定。二是2005年我市承担全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信息化建设市带县试点工作,经过我们锲而不舍地努力,建筑物、构筑物图文网络信息化管理已覆盖了所辖6个县(市),实现了盛市、县三级联网。三是近年来除对建筑物、构筑物登记图文信息管理提档升级,并且已将土地的宗地信息与建筑物、构筑物登记信息关联,系统可自动生成综合信息。

  什么是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范围有哪些,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哪些程序和手续?针对这些问题,杨新说,从概念上说,建筑物一般指可供人们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地上或地下建造物,包括房屋、地下室等。而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的场所,比如水塔、桥梁、油库、码头等。房屋等建筑物的界定范围,相关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构筑物的界定范围,有以下几种:油库、码头、人防工程、地下建筑物、铁塔、水塔、桥梁、立体停车场等。对上述类型构筑物,可以到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发证。(下转二版)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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