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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溪镇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1日  来源: 奉贤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xfchls.com/

    本文讲的是塘溪镇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以及市委办、市府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
    塘溪镇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
    塘政〔2009〕29号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健全全镇的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及时防范、化解矛盾,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以及市委办、市府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
    一、民间纠纷的范围
    是指公民之间或公民与单位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生活中发生未触犯刑律的纠纷,单位之间有关财产权益和其他生活、工作中发生的未触犯刑律的纠纷,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可视作民间纠纷。
    二、民间纠纷的调处分工
    1、因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债务、房屋、相邻关系等发生的纠纷,由村、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
    2、因农村居民建房和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发生的纠纷,由镇村镇建设部门、土管部门城管中队受理、调处,但村调委会应协助调处。因城建改造拆迁发生的纠纷,由镇村镇建设部门负责受理、调处。
    3、因抢占、强住集体公房或公房的公用部位以及公房的租赁、分户、修缮等引起的纠纷,由房屋产权单位会同所在地调解组织调解处理。
    4、因山林使用权、用于养殖的土地使用权、水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等发生的纠纷,分别由镇的农业、水利部门受理、调处。
    5、因环境污染发生的纠纷,由镇村镇建设部门或区环保部门受理调处。
    6、在镇、村个体私营企业中,因工伤事故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发生的纠纷,由镇劳动监察中队受理、调处,重大事件镇司法所应协助调处。
    7、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由发生地交警部门受理、调处。
    8、因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短斤缺两、买卖不公等发生的纠纷,由所在地市场管理组织受理、调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也可报96315直接调处,镇城建办协助。
    9、凡在商店、商场、饮食店、旅馆、车站、医院、公园、影剧院、娱乐场等公共场所发生的纠纷,由发生地单位及其治保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处理。镇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协助。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由理赔中心受理、调处,镇社会事务办协助。
    10、因民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侵占、伤害、损害以及小额偷窃、欺诈、损害名誉声誉等未严重到触犯刑律时,由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由派出所处理;经伤势鉴定,致人轻伤,如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当事人自诉的,由人民法院受理;需要侦查的或致人重伤的,由公安机关受理。
    凡以上未涉及的民间纠纷发生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调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要建立重大情况逐级及时报告制度,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凡辖区内发生重大不安定因素苗头和重大民间纠纷时,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阻止和平息,并及时调处,同时要立即报告镇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作为辖区内负责调解工作和具体指导部门,必要时可直接协调处理。
    三、纠纷调处的工作目标
    (一)、各村、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摆正位置,确立“大民调”观念和意识,并从多方面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二)、完善、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网络,规范工作制度,严格执行《鄞州区标准化调委会管理制度》,达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工作规范化的要求。
    (三)、明确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单位),疑难重大纠纷不出镇(或系统)。
    (四)、各村、各单位努力达到“四无”目标,即无因民间纠纷调处不当或调处不及时而引起自杀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事件,从而达到“四无单位”要求,为维护我镇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努力。
    四、纠纷调处的程序
    纠纷处理按照“小事不出村(单位)、大事不出镇和就地化解矛盾”的目标,实行分级负责的调解责任制。
    1、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律先到明确调解分工的组织(村、单位和主管部门),由基层的村治保调解委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调解。对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由镇司法所组织调解,但首问单位必须把相关资料及时递交有关部门。
    2、村(单位)调解组织经二次以上调解仍未成功的,认为由自己调解难以解决,确需镇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村(单位)负责人、联村联厂干部签署意见后携带二次以上的调解材料(包括谈话笔录、调解不成原因及调解组织调解处理意见),陪同双方当事人到镇调解中心调解处理,但村(单位)调解成功数不得低于调解纠纷总数的90%。
    3、对基层或110移送的纠纷,镇调解中心应认真审查,把握三条:(1)基层工作不到位,可报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基层单位重新调处,予以督办。(2)基层工作确有难度的,可予以受理,在基层组织调解人员陪同协助下,由调解中心负责调解。(3)110移送的纠纷必须由派出所签署意见,并转交笔录材料,由调解中心安排调解。
    人民群众直接要求镇司法所或调解中心解决的民间纠纷,接待人员应认真接待,并作好记录,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能即时解决的纠纷,应当即调处;(2)不能即时解决的,告知当事人到本办法所规定的分工调处单位解决,并通知该调处单位予以交办。
    4、在调解处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既有违法行为,又不认识错误,情节严重,有处罚必要的,由该调解委负责人建议交派出所进行处罚,派出所应给予受理。
    5、经调解中心调解,对于赔偿要求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向劳动仲裁等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6、凡人民群众直接告到有关部门的民间纠纷,有关部门应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并按以上调解分工及时移送到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有可能导致激化的民间纠纷,各部门有责任及时做好疏导排解和思想工作,同时向镇调解中心汇报,防止矛盾激化。
    7、对于正在发生的民间纠纷,村、单位、司法所和派出所等有关部门都应本着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先行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制止,再按调解分工告知当事人到基层组织调处。
    五、纠纷调处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村和各部门要把形成“大民调”格局,开展大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条重要措施,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和领导责任制,并制定奖惩政策;要定期研究本单位、本系统调解组织的建设问题,经常听取他们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做到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努力为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要切实领导、组织和协调好本辖区、本系统内的民间纠纷和不安定因素的集中排查调处工作,专题研究和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工作。
    (二)健全组织网络
    以镇为重点,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三级网络。
    镇成立重大疑难纠纷调解中心,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司法、法庭、信访、村镇建设办、工贸办、农业农村办、社会事务办、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成,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及时调处辖区内重大疑难纠纷,确保纠纷不出辖区。
    2、分析、梳理、分流辖区内发生的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并加强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对策,预防纠纷和不安定因素的发生,维护辖区稳定。
    3、及时开展不安定因素的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准确、快速做好重大的不安定因素上报工作。
    4、完成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村、企事业单位、大型集贸市场、外来人口聚集的地、重大建筑工地及情况复杂的毗邻地域建立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一般应由3---5人组成,其成员可兼职,村调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村主任兼任。调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民间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并按照业务部门要求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
    各调解组织应建立联户员(信息员、义务调解员)制度。一般每20╠30户应有一名联户员,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触觉灵敏度。联户员主要职责:调处一般的民间纠纷,对一时难以解决的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及时向调委会作好汇报,同时积极落实预防激化措施。
    六、本实施办法由镇综合治理办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塘溪镇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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