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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证据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7年2月27日  来源: 奉贤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xfchls.com/

  企业经营中经常与其他主体发生纠纷诉诸法律,胜败都是兵家常事。
  胜败的关键是什么?如何防范败诉风险?笔者研究了大量案例,结合多年来的诉讼经验,愿将个中心得与读者分享。
  从情理上讲,败诉分为当败之败与不当败之败。欠钱不还,故意违约,就是当败之败,通俗讲占了人家便宜,相反就是不当败之败,吃了亏又输了官司(当然现实情况复杂得多,很多纠纷是非纠缠,曲直难辨)。研究当败之败的规避,缺乏正当性,因此本文重点在于如何避免企业维护正当权益时的败诉。
  企业没占人家便宜,为什么还会败诉?法官判案依据究竟是什么?民诉法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规定乍看没问题,其实带有误导性,问题不在于其合不合理,在于其可不可能。
  法官能够掌握案件事实吗?法官接触案件时,纠纷事实其实已经结束,法官没有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法官看到的只是事实留下的痕迹,即证据。但不是所有事实、及事实的所有环节都会留下痕迹,也不是偶尔留下的痕迹一定可以还原成事实。何况纠纷双方为了自己的利益,经常有意隐瞒、歪曲甚至后期加工事实的痕迹。所以,法官不可能通过这些若有若无的、支离破碎的、可能经过扭曲加工的事实的痕迹,掌握案件的客观真实,只能尽可能接近。有诉讼经验的人会知道,有时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与真实情况基本上是两回事。
  所以,事实可以分为,一、客观事实,当初实实在在发生的事实;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诉讼中纠纷双方陈述的事实鲜有完全一致的情况;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四、法官认定的事实,法官认定的事实跟证据证明的事实也有区别,比如证据因违法或超过举证期限被排除,或证据相互矛盾由法官依证据规则决定取舍等。
  法官判案依据的事实是第四种事实,这种事实不是客观真实的事实,而是概念上的事实,是在客观事实遗留碎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事实模型,是将双方输入的证据原料经过一定规则的取舍加工后形成的法律产品。对应于客观事实,有学者称为法律事实。
  有一句在法律行内行外都广为流传的话,几乎道破了诉讼的天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谓“以事实为依据”,其实最终只能落实为“以证据为依据”。
  证据和法律是法官判案的两把尺子。当事人在法律上基本没什么主观能动性可以发挥,所以只有在证据上下工夫。
  证据是在事实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提起后,当事人能做的,只是尽可能没有遗漏的收集证据,再现事实。从这个意义讲,诉讼提起前,胜败已判。可以大做文章的地方,是在诉讼前,不是法庭上。要把证据意识贯彻到诉讼前的各个环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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