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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车时代电动汽车公司3200万股股份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翻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4日  来源: 奉贤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xfchls.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标的名称南车时代电动汽车公司3200万股股份转让竞价公告
  首次登载报刊三湘都市报挂牌公告期2010-10-13
  挂牌起始日期2010-10-14挂牌期满日期2010-10-20
  项目内容
  湖南省产权交易所受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江投资”,即转让方)委托,拟定于2010年10月21日10:30在湖南省产权交易所交易大厅(长沙市韶山北路216号维一星城国际大厦18楼)举行“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车时代电动”)3200万股股份转让项目”网络竞价会。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向湖南省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湖南省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湖南省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项目内容:
  南车时代电动成立于2007年7月23日,住所为湖南省株洲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栗雨工业园,注册资本人民币16000万元,股份结构为:湘江投资持有3200万股股份,占南车时代电动股本总额的20%;南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持有10176万股股份,占南车时代电动股本总额的63.6%;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00万股股份,占南车时代电动股本总额的5%;湖南高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400万股股份,占南车时代电动股本总额的2.5%;科威国际技术转移有限公司持有64万股股份,占南车时代电动股本总额的0.4%;杨首一持有1120万股股份,占南车时代电动股本总额的7%;邓鹏图持有144万股股份,占南车时代电动股本总额的0.9%;陈全世持有96万股股份,占南车时代电动股本总额的0.6%。公司经营范围:客车及零部件(以公告为准)、机电产品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上述技术及商品进出口业务(上述项目中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南车时代电动是我国第一家集电动汽车整车、电气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于一体的,具备研发、制造和检测试验能力的电动汽车专业公司。公司于2008年取得混合动力客车的车型公告,同年被核准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混合动力客车生产能力为单班500台/年。目前南车时代电动主要生产产品是整车和轻车,整车主要是提供给公交系统使用的混合动力城市公交车,轻车主要是提供给供电系统使用的纯电动服务车。
  南车时代电动生产技术主要包括dc/dc变换器、充电机、电驱动系统、电池管理系统、纯电动动力系统等六大项技术。企业自主研发的专有技术包括“串联式混合动力客车动力系统技术平台”、“08a串联式混合动力客车开发”、“混合动力系统仿真平台开发”、“07b串联式混合动力客车开发”、“并联式混合动力公交客车开发”、“(低成本)串联式客车开发”、“teg6900gj公交车整车开发”和“teg6101公交客车开发”等。除专有技术外,企业现有技术中包含2项发明专利、15项实用新型专利、10项外观设计专利以及5个生产系统软件,还有已受理或进入实审的发明专利7项,已受理实用新型专利7项,已受理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项。
  以2009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南车时代电动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为资产总计33810.62万元,负债总计18089.49万元,净资产15721.13万元;根据湖南远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湘远扬评报字〔2010〕第528号资产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的评估方法,南车时代电动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17914.53万元。目前,湘江投资拟将所持南车时代电动3200万股股份进行转让,转让行为已形成内部决议并经省国资委批准。评估报告结果已经省国资委备案。
  三、出让底价:人民币3776万元。
  四、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湖南省产权交易所结算专户。
  五、意向受让方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应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按期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00万元汇入湖南省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人民币3776万元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00万元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成交后,未成功竞买的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则上述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全部佣金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则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00万元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6、由评估基准日起至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日止,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受让方按比例享有或承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两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章程、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受让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3、多个意向受让方联合收购委托协议以及委托书;
  4、符合本公告第六点的有效证明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及产交所认为必要的材料。
  意向受让方请于2010年10月20日17:00时前填写《产权交易受让意向申请书》向湖南省产权交易所提出意向申请,并按要求及时将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省产权交易所如下账户。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账户名称:湖南省产权交易所企业产权转让资金专户
  开户行:建行长沙华兴支行
  账号:052500882
  七、联系方式:王女士0731-84178669刘先生0731-84178680
  八、公告期限: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0年10月20日17:00整止。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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