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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马股份: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6年9月5日  来源: 奉贤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xfchls.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股东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特制订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会议人员应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常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十分钟向大会秘书处办理签到登记手续。
  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要求发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分钟至大会秘书处进行发言登记,大会秘书处将按股东发言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安排股东发言。
  六、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和所持公司股份数,股东应在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有直接关系的范围内展开发言,发言应言简意赅。超出议案范围,欲向公司了解某些方面具体情况的,应在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回答问题时间不超过十分钟。
  七、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得发言。
  八、因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的是网络投票与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故在等待网络投票结果期间,请各位代表耐心等待投票结果。
  九、大会召开期间,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会议出席人员: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须知和大会出席情况
  二、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推选2名计票、监票人
  三、会议议案审议
  1、审议《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审议《关于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购成都皓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9%
  股权的议案》
  四、审议上述议案、股东发言及回答股东问题
  五、议案表决(现场部分),总监票人宣布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部分)
  六、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签署相关文件
  七、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八、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于2007年11月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4,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48,539.20万元全部增资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投资“中央大街一、二期”项目。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2010年4月22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24,000万元暂时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议案,期限为6个月。
  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央大街”一期已开盘销售,根据一、二期项目进度情况,在未来6个月内,募集资金暂无法全部使用。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办法》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的前提下,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人民币
 24,000万元暂时用于继续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六个月。
  该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关于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购
  成都皓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9%股权的议案
  为拓展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新增利润增长点,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原地产”)拟出资13,939万元收购四川航空集团公司及四川奥翔
  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持的成都皓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博地产”)99%
  股权。
  一、交易概述
  1、东原地产此次收购四川航空集团公司持浩博地产80%以及四川奥翔航空技术有限公
  司持有浩博地产19%,合计99%的股权。该部分国有股权以捆绑形式对外公开挂牌转让。
  东原地产以人民币13,939万元的转让价格收购浩博地产99%的股权。
  2、近日,东原地产就上述转让事项与四川航空集团公司及四川奥翔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签定《产权交易合同》,由于该部分股权性质为国有股权,该合同待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方生
  效。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2010年8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东原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国有股权挂牌转让的议案》,公司董事均赞成该议案。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四川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川航集团”)
  四川航空集团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国际机场川航大厦
  主营业务:国内航空运输及服务、进出口业,商品批发及零售,飞机、房屋租赁,代理
  航空器材、飞机发动机、飞机维修及维护,职业技能培养。
  兼营:销售汽车零配件、交电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百货、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二)四川奥翔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奥翔”)
  住所:成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西区
  主营业务:航空航天科学技术、动力工程技术研究、咨询、转让、几点设备维护保养、
  自有设备、厂房租赁,四川奥翔公司系川航集团全资子公司。
  (三)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原地产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为54,380万元,法人代表罗韶颖,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21楼。东原地产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具有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目前的股本结构为本公司出资42,1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7.56%;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2,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2.44%。
  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东原地产总资产316,788.61万元,所有者权益83,337.69万元,营业收入11,914.13万元,净利润710.48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成都皓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登记注册号:9034
  国有股权比例:100%【其中,川航集团占80%,四川奥翔占20%,四川奥翔公司系川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小科甲巷1号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川航集团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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