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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兼并 其主张债务的诉讼时效法规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6年9月5日  来源: 奉贤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xfchls.com/

  债务人被兼并 其主张债务的诉讼时效法规
  诉讼时效的长短并不因债务人被兼并的事实而改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两年,其间可以依法中止或中断。但是债务人被兼并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由。
  关于诉讼时效可参照如下法规: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务、债权,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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