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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司法局发挥人民调解优势,积极参与化解群体性纠纷显成效

发布时间:2016年3月30日  来源: 奉贤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xfchls.com/

近年来,长宁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化解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教育三项功能,积极参与调处涉及民生问题的群体性纠纷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为“平安长宁”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群体性纠纷的主要特点   1、涉及面广,关系到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从今年1至4月调处的10起群体性纠纷的涉及面来看,涉及到社区居民50户以上的有5起,占总数的50%。其中,华阳街道的一起群体性纠纷涉及居民300余户,天山街道的一起群体性纠纷涉及居民261户,涉及的人数更是高达750人;从类型来看,施工扰民的1起,赔偿纠纷3起,邻里纠纷2起,拆迁补偿的2起,其它2起,均关系到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   2、时间跨度大,相当部分的群体性纠纷调解持续几年。从时间跨度来看,从纠纷发生到成功调解,持续时间长达半年以上的有4起,占总数的40%。其中新华街道的一起因施工扰民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始于2006年6月,华阳街道一起群体性纠纷始于2004年4月。   3、纠纷情况复杂,呈现复合型。从纠纷当事人来看,群体性纠纷既发生在居民与法人单位之间,也发生在居民和居民之间;从纠纷类型来看,为多种矛盾或冲突,如在施工扰民的纠纷中也涉及到相邻关系。从纠纷表现形式来看,由于涉及面大,持续时间长,涉及切身利益,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矛盾易激化。  二、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积极主动化解群体纠纷  1、以准备工作的充分性确保工作的可行性。一是开展事前的调查取证工作。由于群体性纠纷的涉及广,持续时间长,情况负责,为了避免调解工作可能陷入被动,因此,在纠纷初期,调解员就及时介入,同时在启动调解程序前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谈访、了解、协调等工作,掌握全面的材料信息。二是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由于群体性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冲突往往比较激烈,社区群众的情绪也比较激动,要想成功调解,没有深入的思想工作是不行的,调解员通过反复的思想沟通、交流,促使双方尽可能地达成共识。  2、以调解方法的多样化增强工作的针对性。调解员根据群体纠纷中纠纷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具体要求,制定不同的调解方案,以期取得针对性的效果。整体解决,一次性落实到位。新泾镇的两起拆迁补偿群体性纠纷,都因安置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差异引发,在双方一致认可的前提下,调解员采取整体解决的方法一次性补偿,使数十家动迁户均得到满意的补偿。化整为零,有步骤地解决。华阳街道一起群体性纠纷,由于涉及的居民户数多达300余户,涉及的总金额超过千万,而且采用简单的“一刀切”的补偿方式显然是行不通的,调解员采取化整为零,有步骤地解决的方法,从2007年12月起开始分批解决,截止到2008年4月底,已有100多户居民分别与街道司法所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3、以调解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增强工作实效性。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在群体性纠纷的化解中调解员牢固树立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以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一是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二是及时规范地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将调解结果以有效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人民调解协议书是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其处理结果最能实现当事人追求得实体公正,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正。据此,他们对群体性纠纷中每一位达成调解意向的当事人,都根据规范的程序,及时制作法律文书。在具体制作上把握针对性、逻辑性、规范性,遵循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三是以跟踪回访确保调解结果的履行。只有调解协议书的切实成功,才意味着调解的终结,因此,在每一起群体性纠纷调解的后期阶段,调解员定期跟踪回访,走访双方当事人,督促履约,了解满意度。以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确保群体性纠纷“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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