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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0日  来源: 奉贤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xfchls.com/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加强我市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自一九八六年以来,经我行批准,一部分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对缓解企业资金紧缺的困难,已经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发行债券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未经批准擅自集资;二是农村集资管理尚未纳入正轨;
  三是变相提高债券利率;四是企业内部集资方式较多,管理混乱;五是部分企业用行政手段强行摊派集资。这些问题违反了有关规定,不利于对资金的宏观控制。鉴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21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 企业内部债券是企业面向职工发行的订明偿还期限的债权证书。
  今后企业内部集资一律采取债券形式,已经采取记帐、收据等形式发债的,要逐步规范化,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各企业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摊派。
  凡强行摊派的,银行有权冻结所集资金,并令其清退。

  三、 人民银行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我市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管理机关。市区企业发行内部债券,须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塘沽区企业,须经人民银行市分行塘沽分行批准;郊县企业,须经人民银行市分行委托的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凡未经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得发行。已经发行的,要在本文下发后一个月内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者,从重处罚。

  四、 企业内部债券只限于在生产企业及确需发债的零售商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发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不准发行。未完成购买国家债券认购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得发行内部债券。

  五、 银行审批企业内部债券时,必须严格控制资金投向。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品结构调整规划,扶优限劣。对国家计划外项目、“五小企业”、经营性亏损企业、产品滞销积压企业等,不予审批。内部债券所筹集资金,一般只能用于流动资金,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纳入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在总行下达的发债规模内严格掌握。企业不得将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转为职工个人的内部债券。

  六、 企业内部债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利率的40%,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利率。凡擅自提高利率或以奖金、红利等形式贴息的,一经发现,要将超发部分予以没收。

  七、 企业内部债券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要按期还本付息,原则上不予发新还旧。

  八、 企业付给职工的债券利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发行单位或代理发行单位先代扣代缴个人征入调节税后,再行发放。将债券利息转为债券的,也要先行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企业以内部债券形式发放工资(含奖金)应视同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含奖金),按有关规定先缴纳工资调节税或奖金税,并对分配到个人名下达到纳税标准的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九、 非股份制企业不得发行股票。凡试行股份制的国营企业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原有资产要经有关部门评估,不准以试行股份制为名擅自将国有资产折股分给经营者、职工个人和集体。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乡镇企业)不要擅自把集体积累的财产折股分给经营者和职工个人。已经私分国有、集体财产的,必须立即将私分部分退回,有关部门要区别不同情况,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理。

  十、 人民银行市分行及各专业行要加强对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监督、检查。企业提取债息、偿付本金必须凭银行统一印制核发的《支取本息证明》,并严格按日期、按金额付款。人民银行市分行及受委托专业银行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集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6)103号),进行处罚。
  以前我市颁发的关于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有关办法、细则,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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