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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及期限

发布时间:2015年3月7日  来源: 奉贤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fxfchls.com/

  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及期限
  在我国学说上,一般认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一般债权,因此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之全部债权为其限度。(51)但《合同法》未采纳此一见解,而是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74条第2款前段)。由此规定,可以反映出《合同法》似采撤销效果的相对效果说,意在尽可能小地影响交易的安全。不过,在诈害行为的标的物为一栋房屋之类不可分物场合,仅限于债权额主张撤销并要求返还,已不可能,解释上宜认为可就不可分物整体主张撤销。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75条)。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如果允许债权人长时间拥有撤销权,必然会影响交易安全,另外,经过较长时间,善意恶意等的证明会变得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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